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89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5138元吳文泉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9日止年息2.48%001新臺幣265138元吳文泉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9日止年息2.976%001新臺幣265138元吳文泉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一、債務人吳文泉應清償新臺幣(下同)265,138元,及所
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文泉於106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30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3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
款日起,前3期固定1.66%計息按月計付,第4期按個人金融
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6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0年10月3
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2.48%)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
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
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
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10月30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65,138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3.放款往
來明細查詢4.歷史利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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