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0號
TPDV,111,司促,850,20220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