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2號
TPDV,111,司促,822,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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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楊正評(即馮揚昌即發太郎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馮揚昌發太郎企業社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馮揚昌即發太郎
企業社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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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