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柏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80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7491元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17731元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一)債務人賴柏睿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
月13日止累計158,293元正未給付,其中157,491元為本金;
80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賴柏睿於民國108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
月13日止累計319,352元正未給付,其中317,731元為本金;
1,6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