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1號
TPDV,111,司促,761,20220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斯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1245元梁斯堯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8%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梁斯堯於民國103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12日止累計238,418元正未給付,其中231,245元為本
金;7,08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