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貴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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