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0號
TPDV,111,司促,710,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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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堅(原名王志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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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