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7號
TPDV,111,司促,497,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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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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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