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3號
TPDV,111,司促,493,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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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岳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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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