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務人陳慶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322元,專案補償款17881元,
共計新臺幣3020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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