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0號
TPDV,111,司促,430,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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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靜即江記水盆羊肉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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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