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7號
TPDV,111,司促,387,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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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4,57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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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