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1號
TPDV,111,司促,38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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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2,3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12473、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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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