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1號
TPDV,111,司促,36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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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 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 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奕力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崇仁TAN CHONG GIN)於民國107年 12月21日已遷出國外,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 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 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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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