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杰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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