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號
TPDV,111,司促,21,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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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徐維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欽義(即被繼承人游吳碧雲之繼承人)

游欽正(即被繼承人游吳碧雲之繼承人)

游欽志(即被繼承人游吳碧雲之繼承人)

游惠美(即被繼承人游吳碧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游吳碧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游吳碧雲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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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