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莫忠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聰明(即鄭京憲之繼承人)
黃秀蘭(即鄭京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京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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