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號
TPDV,111,司促,152,202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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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鄒孟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鄒孟婷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 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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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