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號
TPDV,111,司促,12,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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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詠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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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