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9號
TPDV,111,司促,1199,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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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長發
利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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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