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1號
TPDV,111,司促,1191,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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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麗麗
王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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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