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73號
TPDV,111,司促,1073,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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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美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劉美金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 並於民國105年8月23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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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