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美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劉美金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 並於民國105年8月23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