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號
TPDV,111,司促,106,202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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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佳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朙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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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