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78號
TPDV,111,勞補,78,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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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呂介文
被 告 揚名風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揚名風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得暫免徵收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
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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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名風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