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58號
TPDV,111,勞補,58,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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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潘秀蓮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王喬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
同)36,300元及資遣費130,136元,共計166,43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
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
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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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