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號
TPDV,111,勞執,1,202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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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珮菱
相 對 人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威陵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對人欄中「指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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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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