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2號
TPDV,111,再易,2,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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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
審原告 劉季平
再審被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再審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金事件,再審
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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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