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2號
TPDV,111,亡,2,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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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 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 第1款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陳氏紅甘、陳氏紅桃失 蹤前最後戶籍所在地在「臺北州七星郡士林庄社子後港墘14 0番地」,為現行臺北市士林區,有聲請人提出失蹤人日據 時期戶籍資料、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戶政資料士林緣起 網路資訊頁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 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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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