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麗股)失 蹤 人 李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李添丁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李添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添丁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無 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且行方不明,於77年6月10日為失蹤註 記人口,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 催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 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 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110年7月28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7213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資 料、戶籍查詢作業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 、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5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6 53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月6日移署資字第1100071290 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7月8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256 39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6日新北殯館字第 1105076464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7日北市殯儀 二字第110300851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7 月8日輔服字第110004859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 月6日保普生字第1101302836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 0年7月7日總處資字第1100025480號函、新北市石碇區公所1 10年7月6日新北碇民字第1102907484號函在卷可稽,且依失 蹤屆滿年限人口待聲請死亡宣告清冊記載於77年6月10日為 失蹤註記而行方不明,斯時未滿80歲,計算至84年6月10日 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 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