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鄭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9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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