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 告 葉盛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被 告 黃純美 陳忠實 廖致宏 廖郁琪 施浩然 施浩松 施餘芬 施姚芬 蘇燈煌 蘇燈吉 蘇紅珠 蘇玉真 蘇雪華 居00-0000 BAMBURGH CIRCLE, TORONTO, ON M0W0W0 王黃月 黃清薰 黃仰仰 黃娟娟 受告知人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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