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10號
TPDV,110,重訴,810,202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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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 告 葉盛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
被 告 黃純美


陳忠實

廖致宏
廖郁琪
施浩然
施浩松
施餘芬
施姚芬
蘇燈煌

蘇燈吉
蘇紅珠

蘇玉真

蘇雪華
居00-0000 BAMBURGH CIRCLE, TORONTO, ON M0W0W0
黃月
黃清薰
黃仰仰

黃娟娟
受告知人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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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