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77號
TPDV,110,重訴,777,202201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張妘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敏峰等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給付和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萬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