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被 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
被 告 吳金總
吳沛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12萬7,0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 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漢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漢強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經股東臨時 會議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110年8月24日以 府產業商字第1105227151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漢強公司 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 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漢強公司股東已選任簡附修為清算 人,復未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在卷可查。是被告漢強公司既尚未清算完結,原告訴請被告 漢強公司清償借款,應屬清算範圍內之債務,被告漢強公司 於此範圍內應視為尚未解散而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簡附修 為被告漢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2萬7,053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1、65頁 ),嗣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12萬7, 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 87、289至291頁),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漢強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漢強公司於108年7月8日邀同被告吳金總、 吳沛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 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額度2,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 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並約定如被告漢強公司未依 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被告漢強公司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 限利益。被告漢強公司於109年4月14日起至110年2月25日止 ,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詎 被告漢強公司自110年2月28日起逾期未繳本息,上開借款依 約均視為全部到期,且部分借款本金已屆清償期限,經原告 催繳後,被告均未清償,被告漢強公司尚積欠本金共計1,81 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 告吳金總、吳沛宸均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提供現金或等 值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後,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吳金總、吳沛宸則以:被告吳金總、吳沛宸確為連帶保 證人,不爭執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期,
惟本件有「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原告僅得請求9期違約金,縱無適 用,亦請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9期等語。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㈡被告漢強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漢強公司為企業營運而辦理周轉型貸款,邀同 被告吳金總、吳沛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逾期未 清償,迄今共積欠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等節,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匯票、債權明細表、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單、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為證,堪信 為真正。
㈡按銀行法第12之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銀行辦 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 證人。(第2項)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 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所謂「消費性放款」,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 會)以101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釋示,係 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 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復金管 會頒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總說明,則 載明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分期貸款向為消費大 眾普遍利用之融資方式,鑑於該等消費性貸款屢有紛爭發生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始頒佈上開定型化 契約範本之意,有開函釋、總說明在卷可佐。準此,可知本 件被告漢強公司為公司營運辦理之周轉型貸款,核與上開「 消費性無擔保放款」之定義有別,況本件係經被告漢強公司 邀同連帶保證人申貸而經原告核貸之情形,亦非屬無擔保放 款,是本件並無適用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 項第7條第2項第1款違約金期數限制之規定。另考量原告請 求之違約金適用利率非鉅,復參酌被告漢強公司自110年2月 28日起迄未還款之違約情節,及違約所造成原告另需增加管 理、追償之成本等情形,亦難認上開違約金之約定有何過高 而顯失公平之情事,是本件應無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前 揭違約金請求之必要。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應屬有據。
四、結論: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12 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告及被告吳金總、吳沛宸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並就被告漢強公司部分,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 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5萬元 7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022%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5萬元 2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022%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60萬元 16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40萬元 4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253萬1,412元 139萬1,412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8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58萬7,853元 34萬7,853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8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128萬元 128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32萬元 32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 210萬6,468元 210萬6,468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634022% 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0 52萬6,617元 52萬6,617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22% 自110年4月3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1 233萬4,906元 233萬4,906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0年9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58萬3,727元 58萬3,727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3 183萬9,264元 183萬9,264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 45萬9,816元 45萬9,816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 320萬元 314萬9,592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 80萬元 78萬7,398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957萬0,063元 1,812萬7,053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5萬元 7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5萬元 2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60萬元 16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29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40萬元 4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29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235萬1,412元 139萬1,412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898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7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58萬7,853元 34萬7,853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898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7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128萬元 128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32萬元 32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 210萬6,468元 210萬6,468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0年9月2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0 52萬6,617元 52萬6,617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3日起至110年10月2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1 233萬4,906元 233萬4,906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58萬3,727元 58萬3,727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3 183萬9,264元 183萬9,264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1989%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 45萬9,816元 45萬9,816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1989%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 320萬元 314萬9,592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 80萬元 78萬7,398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939萬0,063元 1,812萬7,053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