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林孜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陳明本件之 不爭執事實,並就本院先前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 整理之爭點,逐項說明法律上之主張,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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