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161號
TPDV,110,訴,7161,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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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61號
原 告 劉孟鑫
被 告 曹瑞元
曹永泉
金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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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