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61號原 告 劉孟鑫 被 告 曹瑞元 曹永泉 金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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