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116號
TPDV,110,訴,711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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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1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郭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〇年九月九日起至一一〇年十二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三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〇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〇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四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〇年十月九日起至一一〇年十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〇年十月九日起至一一〇年十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四一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 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 之。查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7條、信用卡會 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第33頁、第41頁、第49頁、第57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97元,及自民國1 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93%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86%計算之違約金,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56,012元,及自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1.34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9期為限;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707元,及自110年8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 0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71%,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34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㈣被告應給付 原告77,445元,及自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0.5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 .14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9期為限;㈤被告應給付原告63,031元,及自110年8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541%,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08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㈥被告應給付 原告138,081元,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4.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0.4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 .94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9期為限;㈦被告應給付原告137,368元,及自110年8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 0年9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531%,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062%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㈧被告應給付 原告57,939元,及其中本金49,065元,應自110年11月14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1月 27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597元,及 自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9月9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0.93% 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6,012元,及自110年9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9月12日起至110年10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0.671%計算之 違約金;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338元,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71%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342%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4期(按:因原告已收取第1至5期 之違約金);㈣被告應給付原告75,633元,及自110年9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 月9日起至110年1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0.571%計算之違約 金;㈤被告應給付原告61,878元,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9日起 至110年1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0.541%計算之違約金;㈥被 告應給付原告136,205元,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71%計算之利息;㈦被告應給付原告135,401元 ,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1%計算之 利息;㈧被告應給付原告49,065元,及自110年11月14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 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104年9月起多次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並約定利息、 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3條 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分 別積欠10,597元、56,012元、10,338元、75,633元、61,878 元、136,205元、135,4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訴之聲明第 三項部分,原告已收取第1至5期之違約金,故僅請求第6至9 期共4期之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88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繳付 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依遠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 、第16條及原告網站公告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清償,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9,065元及利息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 書、循環性信貸個別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 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重要資訊表、消費繳息總 查、消費明細表、攤還收息紀錄查詢、欠款彙整資料表、繳 款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83頁、第111頁至第122頁、 第138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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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