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458號
TPDV,110,訴,6458,20220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4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
被 告 郭禮漳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周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郭達明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繼承郭達明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時,如債務人中之一人提出非基於個 人關係之抗辯並有理由者,固對於共同被告之各債務人即屬 必須合一確定,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且 此項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惟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 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 出異議,其是否基於個人之關係如欠明瞭,參見最高法院41 年台抗字第10號判例意旨,法院非不得加以調查,倘係非基 於個人之關係異議,其效力應及於他連帶債務人,反之則 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 ,原告係基於信託契約、民法不當得利、委任及連帶債務之 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郭達明繼承人即被告及 訴外人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及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 求上開等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萬8,616元,及 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經本院核發110年司促字第10600號支付命令後,僅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聲明異議,復經本 院命被告敘明異議理由,被告書面及言詞論期日到庭陳述均 以其應負擔部分已繳納等語為抗辯,有民事答辯狀、言詞辯 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第65頁),則被告前開



異議及抗辯理由,乃係基於個人關係所為之抗辯,參諸前揭 說明,其異議之效力自不及於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 爰未將其等列為被告,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原 係聲明: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四人應連帶給付 原告68萬8,616元,及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司促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 理中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聲明變更為被告 應於繼承繼承郭達明遺產範圍內與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連帶給付原告68萬8,616元,及自109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 66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郭達明及訴外人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良茂公司)前於102年11月28日與原告簽訂信託契約 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嗣因委託人郭達明死亡,由其繼 承人即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四人繼受郭達明就 系爭信託契約之相關義務並出具信託事務指示函在案。依系 爭信託契約第6條約定,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 應就信託契約暨受委託人郭明達稅款繳付負擔連帶之責, 並應依約於每年收受原告地價稅繳納通知單後,將當年度稅 款依限存入信託專戶,然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 於收受信託財產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信 託財產)109年度地價稅繳納通知後,卻未依約存入全額稅 款91萬8,155元,經原告催繳,僅存入部分稅款22萬9,539元 ,致原告被迫於109年12月23日先行代墊稅款68萬8,616元, 復經原告催告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返還上揭代 墊款,渠等迄未返還,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違 反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代墊稅款之利益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民法 不當得利、委任及連帶債務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8 萬8,61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繼承郭達明遺產範圍內與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連帶給付原告68萬 8,616元,及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已依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將系爭信託財產10 9年度、110年度其應分擔之地價稅22萬9,539元匯入原告指



定帳戶,並無不當得利之情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 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179條前段、第54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及同法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郭達明繼承人,繼承郭達明就系爭信託契約之權利義務,依系爭信 託契約第6條約定,應就信託契約暨受委託人郭明達稅款 繳付負擔連帶之責,並應依約於每年收受原告地價稅繳納通 知單後,將當年度稅款依限存入信託專戶,系爭信託財產10 9年度地價稅款金額為91萬8,155元,原告信託專戶僅收款 22萬9,539元,致原告於109年12月23日代墊稅款68萬8,616 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信託契約、信託事務指示函、信 託管理事務通知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9年度地價稅繳款 書、專戶每日進出明細表、代墊稅款證明、催告存證信函等 件影本為證,核與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相符,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系爭信託契約第6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所必須支付之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丙方(即原告)之報酬、稅捐、規費及其他 任何因管理、運用或處分本專案不動產及丙方處理信託事務 所支付之費用,均由委託人(即郭達明繼承人、良茂建設 )連帶負擔。」,同條第4項約定:「丙方因管理、運用或 處分信託財產而成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相關稅賦規費之繳 納通知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規定期限内繳納,丙方並 無代墊之義務。若委託人未如期繳納,一切相關之損失及責 任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等語,由上可知原告並無代委託 人繳納稅捐之義務,原告因處理委託事務代為繳納系爭信託 財產109年度地價稅部分稅款68萬8,616元,委託人郭達明繼承人即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自應返還之,且 因原告代繳稅款,使被告及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無須 對稅捐機關再為給付,渠等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免向稅捐機關 給付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額外支出繳納稅款之損害,兩者 間有因果關係,亦屬受有不當利,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可 依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民法不當得利、委任繼承及連帶



債務法律關係,請求郭達明繼承人即被告及郭曾明辰、郭 禮寬、郭圃銘連帶返還代墊稅款68萬8,616元,及自代墊翌 日起即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
㈣被告固不爭執其為郭達明繼承人,有依系爭信託契約第6條 繳納稅款之義務,惟辯稱已給付原告其應分擔部分,伊並無 不當得利云云。惟按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連帶債務人 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 、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 息,民法第274條、第281條第1項亦有明定。被告主張其已 支付22萬9,539元一情,固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信託管理 事務通知書、專戶每日進出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 頁、第41頁),然依前開規定,全體債務人仍應就其餘未履 行之連帶債務負連帶責任,僅係被告就其已清償部分,得向 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之部分,是被告上開所辯屬連 帶債務人內部分擔問題,尚非阻卻外部連帶責任之事由,被 告仍須負返還不當得利責任,亦即被告仍須與郭曾明辰、郭 禮寬、郭圃銘就積欠原告未履行之不當得利債務負連帶返還 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繼承郭達明遺產 範圍內與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就68萬8,616元連帶負 返還之責,適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信託契約之約定、不當得利、委任契 約、繼承及連帶債務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繼承人郭 達明之遺產範圍內與郭曾明辰郭禮寬郭圃銘連帶給付原 告68萬8,616元,及自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