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共設施範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194號
TPDV,110,訴,6194,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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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94號
原 告 中南大廈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丁艾迪
楊德政

被 告 中南大廈C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阿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共設施範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阿娥為被告中南大廈C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仍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其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廖阿娥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獲中南大廈C座住戶推選為下 屆主任委員,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業據被告原任法定代 理人蔡裕祥具狀陳明(見本院卷第140之1頁),且有會議紀 錄在卷可詳(見本院卷第140之3頁),是以,應由廖阿娥代 表被告應訴。因廖阿娥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 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廖阿娥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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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