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77號
TPDV,110,訴,5877,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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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7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鏡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
訴字第58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 萬9,2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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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