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335號
TPDV,110,訴,5335,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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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3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劉承穎
被 告 鄭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6,14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1,12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5,77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所訂YOUBE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17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管 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原告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 0000000),並簽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被告 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上開額度內之現金,依 約定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內每月應還之金額。詎



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尚有新 台幣(下同)406,148元,及自95年4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90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帳號0000000000 000000)額度300萬元,利率按年息11.5%固定計算,依約定 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內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 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61,122元,及自95年7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92年12月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 000000),約定貸款期間自92年12月5日起至99年12月5日止 ,貸款利率第1期至第6期採年息6.8%固定計算,第7期至第8 4期採年息11.5%固定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借款利率計算外,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95年2月4 日止尚有165,770元,本金自95年2月5日起給付利息責任, 惟被告於101年6月11日最後給付原告,故被告應自101年6月 12日起負擔給付違約金責任。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YOUBE信用貸款契約書、通信貸款申請書、 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 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信用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增補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歷史交易查 詢、帳務明細、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通信貸款申請書、 通信貸款帳務明細、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查詢明細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YOUBE信用貸款契約書、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 借據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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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