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236號
TPDV,110,訴,4236,202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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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6號
上 訴 人 王 宣
視同上訴張玉蘭
王 菡
王 儀
林玉秀
王昱琪
王連芬

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36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
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
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
依全部遺產起訴時總價額,按上訴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2項係判命「被繼承人王胡氏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由上訴人王宣視同上訴張玉蘭王菡、王儀、林玉秀王昱琪王連芬及被代位人王連芳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利益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新臺幣(下同)10,557,021元【計算式:①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22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2,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06即為9,961,816元;②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1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2,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06即為49,205元;③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面積:9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即為546,000元;以上總計為10,557,021元(見本院卷第27至51頁、第23頁)】,再按上訴人王宣應繼分比例16分之1計算繼承遺產所受利益定之,是上訴人王宣因本件遺產分割所受利益為659,814元(計算式:10,557,021元×1/16≒659,81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9,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數量 權利範圍 1 土地臺北市大安金華段四小段 0000-0000地號:面積2,22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000分之106 2 土地臺北市大安金華段四小段 0000-0000地號:面積1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000分之106 3 建物臺北市大安金華段四小段 00000-000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面積:90.0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繼承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王宣 16分之1 2 張玉蘭 16分之1 3 王菡 16分之1 4 王儀 16分之1 5 林玉秀 8分之1 6 王昱琪 8分之1 7 王蓮芬 4分之1 8 王連芳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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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