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20號原 告 劉書妤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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