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920號
TPDV,110,訴,3920,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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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20號
原 告 劉書妤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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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