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8號
原 告 楊何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告 王帝勝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曾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 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 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 ,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倘系爭建物無交易價額,即應 以原告亦即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所謂交易價額 ,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 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683號裁定參照)。另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置之建物現值 試算,係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所建立。 而地價調查估計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之估價標的、估價方 法、估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等事項之規 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土地法施行法第40條亦有明定。 而因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條已說明該規則係依土地法施行 法第40條規定所制定,則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地價調查估計 規則中建物現值計算公式所建置之建物現值試算結果,自可 作為建築物價額核算之參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
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 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 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出租人對於承租人 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 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32年抗字第765號、73年台抗字 第29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6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40萬元,及自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4萬 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價值為斷, 另聲明第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部分依上 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 額。原告雖提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證明系爭房屋為 457萬2.200元,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必與房屋之交易 價額相當,是不得遽以該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因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本院爰依其所提系爭 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房屋(包含附屬建物)之主體 構造種類、地上樓層數、建物屋齡、面積,依據臺北市政府 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計算系爭房屋之價額為566萬7 ,995元(詳見卷附價額試算網頁列印資料),與聲明第二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36萬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02萬7,9 95元(計算式:5,667,995+360,000=6,027,995元),從而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02萬7,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萬0,6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9,140元,尚應補繳5萬 1,55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第13層:146.12 (合計:146.12) 陽台:15.29 雨遮: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