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謝榮達
被上訴人 劉庭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