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763號
110年度家暫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劉妍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非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紀淑慧(已歿)
關 係 人 劉妍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及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關係人均係應受監護宣告人紀淑慧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女。而應受監護宣告人因視障,已近30年無法視 事,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重度,迄今 日常生活均無法自理,尤有甚者,因相對人年近八旬,目前 亦有恐慌、憂鬱、幻想失智、小腦萎縮,甚至不認得親人之 情形,而應受監護宣告人長年均由聲請人照顧,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現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而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受監護宣告,並請指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三、經查,應受監護人紀淑慧已於民國111年1月8日死亡,有馬 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應受監護宣告人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本案程 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 程序終結。至聲請人於本案進行中,併聲請:「禁止相對人 即應受監護宣告人於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前,處分登記於其名
下所有之財產。在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 前,暫由聲請人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程序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之暫時處分事件,亦因本案已程序終結而失 所附麗,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