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蔣慈庭
相 對 人 游廼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