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99號
TPDV,110,司執消債清,99,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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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啟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次按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 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 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 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又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所陳報得列入清算財團之 財產僅有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 託銀行、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及郵局等存款新臺幣(下



同)各63元、19元、613元、97元、178元、56元、20元,合 計1,046元,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110年度消債 清字第126號裁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及債務人陳報狀 所附存摺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保管帳戶客戶餘 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在卷可稽。惟因債務人之財產僅 該存款1,046元,分配並無實益,爰不予處分。上開清算財 團財產經本院公告並通知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後,並無 債權人為反對陳述,考量本件債務人並無具分配價值之財產 ,且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依首揭規定, 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財產處分方 式,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資產表 案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股別:晴股) 債務人姓名:楊啟東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價值/處分方式 1 存款 (1)合作金庫復興分行63元、 (2)國泰世華東門分行19元、 (3)第一銀行復興分行613元、 (4)中國信託敦南分行97元、 (5)彰化銀行大安分行178元、 (6)華南銀行和平分行56元、 (7)台大郵局20元 合計1,046元,處分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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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