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232號
TPDV,110,司,23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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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禎祥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邱盈菁會計師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38 號裁定選任為聲請人公司之檢查人,惟於裁定中對檢查事項 予以限縮。嗣邱盈菁會計師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來函請求 聲請人公司提供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客戶名單供應名單、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訂購單或採購單、進貨 單及銷貨單等、105年度至110年度公司簽具之各項合約、截 至檢查日止未決訴訟案件相關文件等資料供檢查,顯非本院 裁定附表所示核准範圍,而逾越檢查範圍,且與聲請人公司 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無涉,是知邱盈菁會計師檢查人法 定職務並無經驗且無所悉。且上開文件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 之機密文件,倘上開資料對外洩漏,對聲請人正常營運顯有 不利影響,法律亦未賦予少數股東要求公司公開或交出營 業秘密。另檢查人於發函通知聲請人前,已自行與威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剛公司)及其律師告知所欲檢查之項 目及內容,且檢查人表示已應允威剛公司會將檢查過程所獲 悉之資料同時告知該公司及其代理人等語,然檢查人依法並 無向少數股東報告之義務,亦無須聽從威剛公司之指揮而為 檢查,實難以期待檢查人能公正中立執行職務,並堪認其立 場有嚴重偏頗之虞。此外,檢查人之報酬本應於完成檢查業 務後方得請求,然聲請人於110年12月1日接獲檢查人來函之 檢查服務費及請款單,且該檢查服務費金額高達新臺幣(下 同)75萬元,然檢查尚未取得任何文件根本無從評估或 實際執行檢查業務,於此情形下所為上開報價,顯於法不合 。再者,檢查人在檢查期間至威剛公司與相對人聯繫,甚至 會談,並請求至威剛公司(設於新北地區)之車資費用,則 聲請人質疑檢查立場不中立,並非無據。故聲請人應得以 自己名義聲請解任及改派檢查人等語。並聲明:解任邱盈菁



會計師為聲請人之檢查人,同時另選派檢查人。二、經查:
㈠、關於聲請解任檢查人部分: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 項之立法意旨,乃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 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 正第1項,擴大檢查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 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 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 ,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 必要性,以避免浮濫。蓋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監察權可 資行使,為保障股東資訊權,健全公司治理,並彌補監察人 、獨立董事等內部監督之不足,故設有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 之規範;惟為避免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亦設有相當之 要件限制。申言之,股東資訊權之保障,即透過聲請法院選 派檢查權限而落實,該聲請權限應屬股東享有;另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固僅規範檢查人之聲請選派權,惟檢查人進 行公司業務檢查時,倘有難於勝任或其他特別情事發生、 或原聲請人或繼受股權之人認已無再行檢查必要,本諸檢查 人係為踐行股東資訊權而設之法理,解釋上應賦予原聲請股 東或繼受股權之人聲請法院解任檢查人之權限,茲即非訟事 件法第175 條聲請解任公司檢查人之程序規範所由設。查, 本院前依聲請人公司之股東威剛公司聲請,於110年5月3日 以110年度司字第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派邱盈菁會 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附表編號1所示項目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基此,本件聲請 人既非本件原聲請股東或繼受股權之人,而屬本件受檢查對 象,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認其欠缺請求解任檢查人之聲請權 限,故此部分聲請,已非適法。
㈡、關於逾越檢查範圍部分:
次按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 ,得聲請法院選派之檢查人,該條項就檢查人執行職務之項 目,係抽象規定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包括會 計表冊之編造是否確當、金錢數額有無出入、款項之交付 是否為法律或章程所許等等;其與公司法就第146 條第2 項 、第184 條第2 項、第285 條及第352 條第2 項所定之檢查 人,已於條文中具體明確規範該等檢查人之職務內容有所不



同,應係考量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選任檢查人,其職 務內容應依少數股東聲請選任檢查人之個案事由與選任權限 而有不同,故客觀上認為合理而有必要之範圍內,均得由檢 查人就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執行檢查,並請求交付相關 簿冊,使檢查人得依實際檢查時之必要,本諸專業之確信行 使職權。且檢查人職權之行使既均須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 裁量為之,故其職權自毋須如公司法第146條第2項、第184 條第2項、第285條及第352條第2 項規定之檢查人般須受限 於具體明確之職務範圍內。本件聲請意旨固謂:檢查人已逾 系爭裁定如附表1之檢查範圍云云,然檢查人之陳述意見略 以:關於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檢查以及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檢 查所需,要求聲請人提供客戶名單供應商名單、訂購單或 採購單、進貨單、銷貨單、公司簽具之各項合約,主係確認 業務交易之相關歷程及內部呈核通報作業、決策過程及履約 情形等。會計帳目本就依據業務交易歷程所呈現之最終結果 ,若未能依據原始客戶名單與銷貨單與合約等資訊勾稽,無 法確認營業收入相關會計帳務入帳來源是否允當;若未能依 據原始供應商名單採購單及進貨單與合約等資訊勾稽,無 法確認營業成本相關會計帳務入帳來源是否允當。上述檢查 資料乃一般查核過程應備文件。若未能取得上述資訊,本人 無法確信聲請人業務情形及特定交易之交易對象是否一致以 及會計帳載金額入帳是否合理。要求聲請人提供未決訴訟案 件之相關文件,係基於檢查聲請人是否有訴訟未決案件而可 能造成重大或有負債而減損公司財產情形之情事,..上述皆 為執行業務專業合理請求等語,有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供參 (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已難認有逾越系爭裁定附表編號 1所示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之檢查範圍。故基於落實股東資訊權之檢查人制度, 針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執行為檢查客體,倘檢查人於 執行檢查職務時,認為客觀上合理而有必要,即得就各項會 計表冊進行檢查。職是,聲請人公司執以上開事由而認檢查 人逾越檢查範圍,自屬無稽,並非可採。又公司法第245條 選派檢查人之制度既係為保障股東資訊權,且依同條第2項 規定,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 股東會。則檢查人日後作成之檢查報告是否為應向股東保密 之文件尚未可知。且聲請意旨稱檢查人表示已應允威剛公 司會將檢查過程所獲悉之資料同時告知該公司及其代理人云 云,並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此節並為威剛公司所否認(見 本院卷第57至66頁之民事陳述意見狀),自難信為真實,則 其據此主張本件檢查人有不適任之情形,亦非有據。



㈢、關於檢查人請求之報酬過高部分:
  末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此,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係於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意見外,並斟酌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 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並未禁 止檢查人聲請預納報酬,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 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恐將 影響其擔任檢查人之意願,參酌民法第545條規定意旨,如 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法院亦得斟酌檢查 人所預估之工作事項及因此可能支出之勞費後而為准許。然 檢查人請求酌定報酬之金額是否妥適,應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尚非僅依檢查人單方面意見決定,是 聲請人據以為由,聲請改派檢查人,尚非可採。此外,「對 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 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 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 公司猶執上開情詞而藉詞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自應認顯 已構成上開裁罰事由,併予敘明。
三、從而,本件聲請顯非適法,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編號 檢查範圍(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1 一、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包含: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 ㈡財產文件。 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   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二、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 三、特定事項: 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   ,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㈣相對人董事、經營階層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四、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 2 一、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所有朱寶麒以自己、相對人或他人名義投資其他與相對人所營事業相同相似或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及揭露或移轉相對人蟲草研發技術予他人之文件及紀錄。包含有關之: ㈠相關歷程、案件細節。 ㈡內部呈核通報作業、決策過程。 ㈢歷次討論事業投資案或蟲草技術移轉案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人員名冊錄音錄影檔。 ㈣契約文件。 ㈤履約情形。 ㈥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文件、紀錄。 二、特定事項: ㈠朱寶麒是否以自己、相對人或他人名義設立或投資其他與相對人所營事業相同相似或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而違反相關競業禁止約定或其對相對人之忠實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董事會監察人是否依法令及內部規定,就相對人轉投資對象價格及條件之設定,詳實評估並出具意見。 ㈡朱寶麒有無違法移轉或向他人揭露相對人之蟲草研發技術;其餘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是否知悉或與朱寶麒共同為之。 ㈢相對人歷任董事、經營階層就相對人研發技術之保密維護及管理是否適當、適法;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㈣檢查人因調查前三款特定事項,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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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