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樹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5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樹勛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樹勛為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 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07年5月22日離家未歸、音 訊全無,時年83歲,查無出入境資料,經報警列為失蹤人口 ,協尋未果,迄今已逾3年,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受理失蹤人 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境資料 查詢頁面、臺北市榮民服務個人資料頁面等件為憑,前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王樹勛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自應推定失蹤人王樹勛於失蹤屆滿3年之110年5月22日 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王樹勛死亡,為 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