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95號
TPDV,109,金,95,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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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偉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28,000元(計算式:1,109,703元+3,759元+5,657,966 =6,771,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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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